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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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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分类分级

1.6预案体系

1.7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专项应急指挥部

2.4现场指挥部

2.5镇、街办应急机构

2.6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2监测与预警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4后期处置

4.应急保障

4.1救援队伍保障

4.2经费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医疗卫生保障

4.5交通运输保障

4.6指挥通信保障

4.7治安维护保障

4.8人员防护保障

4.9社会动员保障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5.3宣传与培训

5.4预案演练

5.5预案评估与修订

5.6责任与奖惩

5.7保障措施

6.附则

7.附件

7.1区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其主要牵头部门

7.2区应急处置主要工作流程示意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及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为依据。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担负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业(领域)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和“救”的责任链条,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

1.3.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1.3.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健全完善各类应急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建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发展社会应急力量,提升应急救援效能,强化急难险重任务的处理能力。

1.3.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坚持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3.6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做好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广泛深入宣传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普及应急常识,提高人民群众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红谷滩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或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外,对我区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1.5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5.1突发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活动事故,生态环境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能源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它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有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5.2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红色):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橙色):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黄色):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蓝色):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应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予以明确。

1.6预案体系

红谷滩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等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包括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与《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6.1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总体应急预案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内容。  

1.6.2专项应急预案: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

1.6.3部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1.6.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制定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基层组织和单位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

鼓励相邻、相近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1.6.5应急工作手册: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区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1.6.6其他行动方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指挥协同、力量投送、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1.7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区政府负责应对,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或发生较大突发事件、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情况向市委、市政府负责请求应对,由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设立红谷滩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研究、决定和部署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应急委统筹制定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办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

(1)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

(2)研究确定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负责本区内发生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应对工作;负责本区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4)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我区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市政府支援;

(5)审定、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办开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应急办作为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加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应急办根据应急委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应急指挥中心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应急委的指挥平台。

应急办的主要职责:

(1)负责收集、分析本区内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向市应急办和区应急委报告,提出预警建议,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2)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协助配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

(3)定期组织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审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镇(街办)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习工作;

(4)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镇、街办和相关委办局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

(5)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信系统,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等;

(6)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承担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2.3专项应急指挥部

2.3.1专项应急指挥部

是应急委设立的应对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在应急委的领导、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编制和修订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负责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

(4)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

(5)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全区应急平台体系;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6)及时确定有关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7)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

(8)制定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有关工作;

(9)开展专业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10)承办区政府和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成员、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3.2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处置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办公室主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

(2)负责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和评估;

(3)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研判信息,按规定实施信息报告;

(5)组织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6)负责本类突发事件专家组日常管理;

(7)协助镇、街办处置一般突发事件。

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各工作小组,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支撑保障工作。各工作小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规定。

2.4现场指挥部

2.4.1现场指挥部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的临时指挥机构,目的是靠前指挥、压缩指挥层级、增加指挥跨度、提高指挥效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谁设立、谁终止”的原则,现场指挥部随即终止运行。

现场指挥部是突发事件现场最高指挥决策机构,依法依规调度现场的力量和资源,所有参与救援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副指挥长—工作组”工作模式和指挥关系。指挥长是现场指挥部的最高决策者,负责统筹现场的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副指挥长,其中应指定精通处置应对、实战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专业副指挥长,负责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分析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和实施处置方案。各工作组编成和任务分工依据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予以具体明确。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领导或区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视情可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事发地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等组成,具体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4.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可派出工作指导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5镇、街办应急机构

镇、街办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村(社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相邻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6专家组

应急委及各专项指挥部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由社会管理、综合减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应急委有关工作安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2)参加区政府和行业内召开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会议,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参与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4)为区政府建立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和专家库建设提供指导;

(5)办理区政府和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1)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系统及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治方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制定国土空间等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树立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加强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5)驻区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做好风险防控各项工作。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对各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及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社会安全事件的监测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部门应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预警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各类传播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依据国家制订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相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预警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当地企事业单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传播预警信息。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应用北斗卫星、5G、应急广播等技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监管场所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实现预警信息快速精准传播。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4)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及时收集、研判、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尤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5)解除预警措施。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区政府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综治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健全完善突发事件报告机制。全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遵循“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的原则,各级、各有关单位、部门、企业、基层组织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信息。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按照“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突发事件信息还应当同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涉及公共卫生事件的要同时抄送卫生健康部门,涉及社会安全事件的要同时抄送公安局。有关部门要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置等有关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3)强化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和敏感事件信息报送。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了解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信息。对重特大突发事件、敏感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成重特大突发事件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构建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机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突发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行政区域外的,由区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所影响的相关县(区)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5)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应对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事发地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本地社会安全事件,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持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镇、街办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协调驻外机构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区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必要时协调派遣工作组或救援队赴境外开展工作。

3.3.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区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镇、街办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首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运行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

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区级层面。

(2)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并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上级工作指导组到突发事件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等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需区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发生后,区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

①根据需求,组织协调民兵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开展人员搜救,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

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并落实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和每日通报等有关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③加强受影响区域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④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和物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医治。

⑤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⑥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管控工作,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物资、哄抬物价、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⑦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和心理援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及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⑧组织抢险通信、电力、交通运输、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讯、电力以及物资运输畅通。

⑨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大型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

⑩灾情稳定后,按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事故灾难发生后,区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

①核实事故具体位置,核查人员并核准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情况,对现场进行勘查检测,掌握有关装置、设备、设施损毁以及环境污染情况,了解周围环境、周边建筑、居民、地形、水源、电源、火源等情况,分析事故造成的影响范围。

②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现场各类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各种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

③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④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并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防疫工作。

⑤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生态环境影响;开展事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所产生的废物。

⑦统筹协调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全力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3)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

①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经上一级指挥部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

②依法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疫情控制措施。

③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④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卫生、铁路、交通运输、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⑤镇、街办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和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控制传染源的传播。

⑥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⑦组织做好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⑧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做好事件波及预防工作。

(4)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应指挥部要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对处置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区政府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重大权威信息通过官方媒体统一发布。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区委区政府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区政府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区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组织专家解读,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区委区政府应当加强新闻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动态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区委区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者部分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3.3.7扩大应急

如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或突发事件已波及本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1)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自身现有应急资源和力量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区应急委的名义,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启动上级突发事件预案。

(2)当突发事件已经涉及本区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超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周边地区、市政府提供援助支持时,区应急委立即将情况及时上报,请求市委、市政府直接指挥。指挥权移交后,区应急委负责统一协调本地区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3.8应急结束

(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故和事件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2)一般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区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省、市应急委、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并报分管省、市领导或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省、市应急委、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宣布应急结束。

(3)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或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区应急委。必要时,按要求将总结报告提交相关突发事件调查组。

3.4后期处置

3.4.1善后处理

(1)宣布应急处置结束后,在区应急委统筹协调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镇、街办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2)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指定有关部门或事发镇、街办制定和实施相关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法律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区卫健委和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做好疫病防治、监控和环境污染消杀等工作。有关保险监管机构要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社会救助:区民政局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红十字会、组织慈善机构、公益性团体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有关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4)保险: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保险机构开展查勘理赔工作,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依法进行理赔。

3.4.2调查与评估

(1)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应急办会同相关部门并聘请专家参与,配合事发地镇、街办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责任等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同时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制定改进措施等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评估。相关报告完成后上报应急委。

(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政府、区应急委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政府、上级应急委等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

(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文件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3恢复与重建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邮政等公共设施。

(2)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区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区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3)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4.应急保障

4.1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依托消防救援大队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组建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民兵预备役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由各镇、街办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事发现场自发组织形成的自救互救“第一响应人”队伍。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特点,可调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国内外增援的应急救援队伍由现场指挥部或应急办负责统筹协调。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动员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镇、街办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4.2经费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依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财政困难地区,区级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申请,区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必要时,由区政府请求上级财政支持。

(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4.3物资保障

(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2)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保证一定数量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同时,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市有关部门、其他区县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保障应急物资的迅速调入、生产和供给。

(3)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4)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应急委与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区政府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区政府可直接调用。

4.4医疗卫生保障

(1)由区卫健委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2)发生突发事件,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3)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卫健委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4.5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警大队应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以突发事件发生后,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可依法启动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6指挥通信保障

以驻区联通、移动、电信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等相关通信运营企业为主体,建立本区信息安全与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和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必要时,可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为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和调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畅通。根据处置突发事件需要,按照区政府要求对公用通信网络进行特殊管理。

4.7治安维护保障

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公安警力等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4.8人员防护保障

(1)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各镇、街办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

(2)各镇、街办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为群众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场所。要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3)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办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社会动员保障

视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途径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1)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2)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3)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修;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修,相关部门参与;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  

(3)编制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4)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组织自救互救、应急处置措施、现场管控、队伍物资保障等内容,落实相关任务,细化工作流程,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责和针对性、可操作性。

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学救援、物资装备、能源、资金以及新闻宣传、秩序维护、慈善捐赠、灾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主要任务、资源布局、资源调用或应急响应程序、具体措施等内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关键功能和部位、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应急联动等内容。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主要任务、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6)镇、街办应急预案重点规范镇、街办层面应对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任务分工、处置措施、信息收集报告、现场管理、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

村(社区)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点位、应急响应责任人、预警信息传播与响应、人员转移避险、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镇、街办、村(社区)应急预案的形式、要素和内容等,可结合实际灵活确定,力求简明实用,突出人员转移避险,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7)单位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研究办理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以本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地方各级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同意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地方专项应急预案由主要牵头部门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抄送上级相应部门,并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应急管理等相关单位意见,或与相关单位联合印发。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驻区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审批,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3宣传与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应急知识,培育应急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有关部门和机构要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手机、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普及防灾减灾、逃生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对学生、幼儿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5.4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无脚本演练等方式,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3)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区级层面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依规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4)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根据需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总结分析应急演练存在的问题,为应急预案修订提供依据。

5.5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预案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6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或者主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并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保障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6.附则 

(1)本预案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 

7.1区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其主要牵头部门

序号

应 急 预 案 名 称

主要牵头部门

自然灾害类

1

红谷滩区地震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2

红谷滩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红谷滩分局

3

红谷滩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区农业农村局

4

红谷滩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区农业农村局

5

红谷滩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6

红谷滩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区农业农村局

7

红谷滩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

事故灾难

8

红谷滩区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9

红谷滩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

10

红谷滩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区生态环境局

11

红谷滩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

红谷滩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区发改委

13

红谷滩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区交警大队

14

红谷滩区处置火灾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区消防救援大队

15

红谷滩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区科工局

16

红谷滩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区生态环境局

17

红谷滩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区生态环境局

18

红谷滩区城市内涝应急预案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9

红谷滩区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共卫生事件类

20

红谷滩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区卫健委

21

红谷滩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

22

红谷滩区疫苗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3

红谷滩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社会安全事件

24

红谷滩区特大经济犯罪案件应急预案

区公安分局

25

红谷滩区重特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区公安分局

26

红谷滩区应对处置群体事件应急预案

区公安分局

27

红谷滩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区公安分局

28

红谷滩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政府办

29

红谷滩区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区委统战部

30

红谷滩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金融服务中心

31

红谷滩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区委宣传部

32

红谷滩区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应急预案

区委宣传部

33

红谷滩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商务局

34

红谷滩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区教体局

35

红谷滩区教育系统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教体局

36

红谷滩区清明、中元、冬至群众祭祀突发公共事件

区民政局

37

红谷滩区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区委信访局

7.2区应急处置主要工作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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