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办,区委相关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南昌市红谷滩区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2024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红谷滩区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 C、D级 危房排危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22〕23 号)要求,紧紧围绕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反复出现的住房安全问题,进一步提升我区城市管理水平、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条例及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稳控安全生产形势。层层压紧压实各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全力抓好排危整治,坚决杜绝房屋倒塌事故引发人员伤亡,坚决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完成国有土地上鉴定为城镇C、D级危房(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住宅房屋)的排危整治工作,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红谷滩区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
组 长: 刘光荣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 江 龙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成 员: 王云华 区政府办主任
丁 菠 区住建局局长
刘 峰 区财政局局长
戴廷坪 区发改委主任
单小健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汪海燕 区教体局局长
兰瑞强 区卫健委主任
钱 妤 区文广新旅局局长
卢瑾萍 区民政局局长
齐 琦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
胡剑锋 区城管执法大队队长
章小宝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黎昱辰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陈 峰 大院消防大队大队长
罗 俊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勒伟栋 区城投公司总经理
刘 强 流湖镇镇长
程 超 厚田乡乡长
徐 欢 生米街办主任
余作华 卫东街办主任
聂 华 沙井街办主任
舒 丹 凤凰洲街办主任
王 雯 红角洲街办主任
王 鑫 九龙湖街办主任
万世华 龙兴街办主任
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办落实议定事项,办公室主任由丁菠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今后,领导小组成员若有职务变动,其工作由继任者自然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区领导小组关于全区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的决策部署;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有关事宜,统筹协调危房排危整治工作,推动具体工作的落实和考核工作成效。
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配合属地共同做好城镇C、D级危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以下简称街道)参照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辖区村(场)、社区做好城镇C、D级危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实现工作目标。
四、明确责任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建立“属地主管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行业监管各司其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以强化业主主体责任、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细化行业监管责任为核心,建立健全城镇危房排查、处置、监管的分级管理体制,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城镇危房排危整治工作格局。
(一)属地责任
各街道负责辖区内的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工作,落实网格化管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动态监管制度,实行动态监管。采取属地日常监管和专业技术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聘请技术力量强、工作配合度高的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属地日常技术监测工作,将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1.各街道:网格点长挂点督促,网格长负责做好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建立健全危房排危整治工作体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确保“栋栋危房有人管,房屋安全事事有人抓”;制定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计划,按照“一房一策”的方式分类把控、精准实施,逐一列出问题清单、摸清群众意愿、明确具体整治方案和责任人,实行挂牌督办和整治销号制度。
属地网格长对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安全实行网格化管理,层层压实责任。C、D级危房状态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做好房屋使用安全增号销号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房屋产权人、使用安全责任人;负责督促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疑似危房做好日常排查和定期鉴定工作;督促组织C、D级危房的房屋产权人、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危。及时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为了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必要时可以拆除房屋以保障周边群众生命安全。
2.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街道网格长的领导下,社区(村)网格长、网格员协助街道网格长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日常排查和定期鉴定工作;协助街道督促和组织C、D级危房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危;协助街道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二)产权人主体责任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房屋产权人要按照“谁的产权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约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当房屋出现危险时,要履行出资义务,在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积极主动开展强日常排查、检查,按照规定及时排除危险、化解风险。
(三)区直相关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
区直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做好本行业领域用房和本行业单位产权房屋的房屋安全排查处置监管工作,履行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监管职责。要建立本行业领域用房排查处置台账;特别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如教体、卫健、文广新旅、商务、民政等行业部门,要强化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监管的力度,按照规定组织日常自查、定期检查;建立部门层级负责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做好专项维修基金用于危房排危处置的提取审核工作;收集房屋安全排查处置的相关数据,督促街办及相关单位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指导各街道C、D级危房整治过程中涉及的施工许可证办理、质量安全监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2.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加强对全区中小学校舍规划布局、安全排查、施工建设、使用维护、信息公告、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包含校舍安全年检制度、校舍安全预警机制、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公告制度、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等。负责按照住建部门有关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安排开展相应排查整治活动。
3.区卫健委:负责加强对用作医疗等场所的既有民用建筑开展排查整治。
4.区文广新旅局:负责加强对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级旅游民俗、影院等文旅场所的既有民用建筑开展排查整治。
5.区委统战部:负责加强对用作宗教活动场所的既有民用建筑开展排查整治。
6.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对用作旅馆、宾馆、酒店的既有民用建筑开展排查整治,并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7.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指导做好符合规划的城镇D级危房相对集中自主改造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批和改造后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做好城镇D级危房原址重建项目的规划、日照等事项审核把关指导。负责确定C级危房申报维修改造、D级危房相对集中自主改造、原址重建的房屋是否位于近期规划改造用地范围。
8.区发改委:负责和指导做好城镇D级危房相对集中自主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等工作。
9.区城管执法大队:负责督促各街道做好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未批先建的违法施工行为,指导各街道依法拆除已认定为超期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等有关工作。
10.区财政局:负责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工作奖补资金。
1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房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院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辖区内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中的消防救援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13.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区级平台公司,负责相对集中成片的城镇D级危房改造和按市场化方式评估确定是否承接城市房屋产权人委托实施原址重建。
14.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做好本行业领域用房和本行业单位产权房屋的房屋安全排查处置监管工作,履行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监管职责。
五、排危整治
(一)整治原则
按照“多措并举、分类实施、综合治理、限时处置”的原则,有效推进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工作。
(二)整治主体
房屋产权人为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的责任主体。房屋产权人系多人的,须依法委托1名代理人(可以是房屋产权人之一,也可以是第三方)作为危房排危整治的责任主体。能够依托原产权单位的,可由现房屋产权人依法委托原产权单位进行排危整治。
(三)资金来源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房屋产权人自筹。
(四)城镇C级危房排危整治方式
城镇C级危房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进行排危整治。
(五)城镇D级危房排危整治方式
政府相关部门开辟报建审批绿色通道,对城镇D级危房依次采取“相对集中自主改造、原址重建、零星安置”三种方式进行排危整治,各排危整治方式分述如下。
1.相对集中自主改造
对相对集中成片的城镇D级危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区政府主导、街道组织、房屋产权人出资、区平台公司”操作实施的方式,由红谷滩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小范围、局部的集中自主改造。
2.原址重建
对零星、分散的城镇D级危房,不影响消防通道和不严重影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条件下,按照“原址、原面积、原楼层、原高度、原性质”原则,采取原址重建方式进行排危整治。(对严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或在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的D级危房,不能采取原址重建方式进行排危整治)。城镇D级危房原址重建项目的规划、日照、消防等方面事项产权人应委托第三方技术审查单位审查,由第三方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后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区住建部门核准。
城镇D级危房采用相对集中自主改造和原址重建方式排危整治的,不得增加房屋产权面积,但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功能配套为目的,在不降低原周边房屋有效日照时间和不影响消防通道的前提下,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对房屋结构布局进行优化调整,并可按以下标准适当增加房屋使用面积,但原不动产(房产证)登记的房屋面积、房产性质和房屋用途等不予变更。
(1)原房屋产权面积不足36平方米,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功能配套为目的,可在不增加产权面积的基础上,将房屋使用面积增加至36平方米。
(2)原房屋产权面积大于等于36平方米的,不得增加面积,但可以对房屋结构布局进行优化调整。
3.零星安置
对确不宜采取相对集中自主改造和原址重建方式整治的零星、分散的城镇D级危房,应予以拆除排危。房屋拆除后参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按“就近靠档”原则在非国家任务的安置房小区的空置房源中进行安置,其中对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产权人需按安置房源建安成本价出资承担相应费用;对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产权人需按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出资承担相应费用。
(六)临建、违建房屋整治
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由属地政府参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洪府字〔2019〕2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房屋产权认定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排危。
1.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区城管执法大队指导各街道予以拆除。如该拆除的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为房屋使用人在本市唯一住房的,符合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予以住房保障。
2.对在1985年以前(含1985年)自行搭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住宅房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实施排危整治。
六、实施程序
(一)核准登记
1.城镇C级危房维修加固和城镇D级危房采用原址重建方式进行排危整治的,原则上采取区直部门联合核准的方式进行登记,如确需市级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区直部门对口单位负责对接。
2.城镇D级危房采用相对集中自主改造方式进行排危整治的,需按照国家房屋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报建。
(二)组织实施
1.C级危房维修加固申请受理程序如下:
由房屋产权人到所属社区提出申请、社区核实,街道受理后,将申请材料送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区住建局核准登记。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核准。
2.D级危房原址重建申请受理程序如下:
由房屋产权人持房屋设计方案(包含房屋重建后的具体位置、外观、外墙颜色、房屋总高度、房屋每层层高等信息)到所属社区提出申请、社区核实,由街道受理后,将申请材料送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后,送区消防救援、区住建部门联合核准(需市直单位审批的,由区直部门对口单位负责对接,跟进指导)。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核准。
核准登记后,房屋产权人可以与街道建立资金共管账户,待将原址重建所需全部费用汇入共管账户后,房屋产权人可自行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并将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有单位公章的安全生产承诺书一并报区住建局备案。房屋产权人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排危施工,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区住建局负责对施工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工作进行监管。
3.城镇D级危房采取相对集中自主改造和原址重建方式改造的,在集中自主改造和原址重建过程中的发生的规费、相关税收及不动产登记费用予以减免。
4.城镇C级危房维修加固和城镇D级危房原址重建后,由产权人组织各参建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并报区住建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产权登记
1.城镇C级危房排危整治后,原不动产证(房产证)继续有效,房屋面积、户型居室、房屋结构类型、房产性质、房屋用途等仍以原不动产证(房产证)登记信息为准。
2.城镇D级危房采取相对集中自主改造方式进行排危整治的,参照新建房屋相关程序办理不动产证(房产证)登记,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城镇D级危房产权人采取原址重建方式进行排危整治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房屋产权人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经竣工验收的材料、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及其他必要材料后,按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七、经费保障
(一)区财政局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临时安置和应急排危,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第一次危房排查和鉴定的工作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可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资金和信访维稳资金中列支。
全面排查鉴定后,房屋如再需进行安全鉴定所需的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自行承担;个人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异产毗连房屋,可以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及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异产毗连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所占份额比例分摊;个人产权房屋的安全鉴定经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低收入和享受低保的特殊困难家庭、国有困难企业无力承担危房鉴定费用的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城镇D级危房住户必须全员撤离。在城镇D级危房撤离排危整治期间,对城镇D级危房产权人(含未办理房改公房承租人)在本市唯一住房的,由区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统筹考虑利用非国家任务的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小区富余房源,对房屋产权人(含未办理房改公房承租人)予以临时过渡;对城镇D级危房产权人在本市另有房产的,由房屋产权人自行解决过渡问题。
(四)房屋排危整治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产权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该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和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用于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街道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坍塌等房屋安全事故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推动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工作,确保取得成效。要按照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科学谋划、精准施策,加强整体部署、统筹协调、衔接沟通和调研督导,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完善政策措施。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把推进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应成立专项工作机构和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干部为直接责任人的工作推进机制。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部署、明确责任、强力推进,务必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要本着对房屋使用安全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调动各方面资源抓好组织实施。
(三)强化激励监督。区领导小组将危房排查整治工作推进情况要作为各乡镇街道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年度C、D级危房排危整治工作计划,强化工作督促,推进工作落实。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危房排危整治工作的乡镇街道进行奖补;对工作进展慢,未完成全年危房排危整治工作任务的街道,需作出书面说明,适时由区领导小组进行约谈。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全方位、多角度进行法规宣传、政策引导,提高房屋所有权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加大排危整治优秀项目、典型案例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工作的认识,着力引导群众转变观念,主动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落实对危险房屋及时排危整治责任,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立足长远,研究可持续运作的工作方式,破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这一难题,如发现涉及房屋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区住建部门报告。
九、附则
1.本细则中未尽事宜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十、附件
1.红谷滩区城镇C级危房维修加固流程图
2.红谷滩区城镇C级危房维修加固申请书
3.红谷滩区城镇C级危房维修加固核准登记表
4.红谷滩区城镇D级危房原址重建流程图
5.红谷滩区城镇D级危房原址重建申请书
6.红谷滩区城镇D级危房原址重建核准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