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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红谷滩区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修订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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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红谷滩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决策部署,抢抓资本市场提质扩容机遇,奋力打造资本市场“红谷滩板块”,近两年连续新增上市公司,截止目前,全区境内外上市企业4家,IPO审核通过企业1家,新三板创新层企业2家,省重点拟上市后备企业20家。全区企业上市工作初见成效的同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新形势下企业上市工作面临上市企业数量增加,但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较低,部分政策条款存在不够清晰、不够全面等问题。

二、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规〔2023〕3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区域金融中心 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23〕7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推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三、主要内容

政策分为六章共计二十二条,主要从鼓励企业上市和挂牌、推动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融资和再融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等四个方面对企业上市、挂牌及融资进行扶持。

四、适用范围

政策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上市、挂牌企业,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及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企业;引进股权投资及通过发行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等直接融资产品进行融资的企业;为辖区企业实现成功上市、挂牌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

五、执行标准

(一)鼓励企业上市和挂牌

1.对拟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企业启动上市工作,完成股份制改造并首次获得江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的,给予200万元奖励;首发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凭借受理文件,给予300万元奖励;在沪深北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的,按其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2.对在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向境外交易所提交首发上市申请文件并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凭借备案文件,给予300万元奖励;募集资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按上市当日人民币中间价换算)以上(含)并汇回的,按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3.对成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进入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规范层和培育层的企业,另给予10万元奖励;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展示并取得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培训结业证书的企业(金融、房地产企业除外),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进入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绿色板、“专精特新”专板的企业,另给予1万元奖励。

5.对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的省外企业迁入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转板、转层的,按照成功上市或挂牌阶段的奖励标准进行差额补足。

7.对成功辅导红谷滩区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首发上市、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证券机构分别按15万元/家、5万元/家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8.对拟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并首次获得江西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函的企业以及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按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当年净利润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推动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

9.企业境内外首发上市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按照其年度净利润的2%,连续3年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第四个完整会计年度起,企业年度净利润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净利润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上述奖励可用于企业奖励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10.市外注册的境内上市企业及境外上市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不含上市公司负面清单企业)迁入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按照其年度净利润的4%,连续3年给予企业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第四个完整会计年度起,企业年度净利润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净利润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上述奖励可用于企业奖励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11.区内已首发上市企业及已迁入的上市企业,本政策印发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企业年度净利润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净利润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上述奖励可用于企业奖励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三)鼓励企业融资和再融资

12.上市企业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的,按其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奖励可用于企业奖励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13.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发行股票、优先股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的,按其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奖励可用于企业奖励高层管理人员。

14.对辖区企业引进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除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外)等股权投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5.对辖区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发行绿色债券、双创债券、碳中和债券、乡村振兴债券等创新型债券的,按融资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上述奖励可用于企业奖励高层管理人员。

六、新旧政策差异

新政策保持原有框架和奖补力度基本不变,相比旧政策主要新增了推动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章节,并依据上市企业净利润核定高质量发展奖励金额;对适用范围等部分不够清晰、不够全面的条款进行了优化、完善。

七、政策咨询服务

政策解读:红谷滩区金融办(金融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791-83838455(资本市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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