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谷滩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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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 9007-20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13)、《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要求》(AQ/T 3043-201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AQ/T 3052-2015)、《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红谷滩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修订本预案。
1.3 事故分类分级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具体分类标准如表1-1所示。
表1-1 事故分级响应表
序号 |
级别 |
分级标准 |
1 |
Ⅰ级 |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2 |
Ⅱ级 |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3 |
Ⅲ级 |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4 |
Ⅳ级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注:1、分级标准叙述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故应对工作:
(1)发生Ⅳ级(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较大以上事故前期现场应急处置指挥。
(3)超出各镇(街办、管理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街办、管理处),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4)区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不适用本预案。上述危险化学品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1.5预案启动与衔接
红谷滩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加油站)、储存、使用(工贸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有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三大类。其中火灾又分为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主要原因又分为人为操作失误和设备缺陷。针对事故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
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或区政府授权的相关领导,根据需要适时启动本预案。
本预案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与南昌市红谷滩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影响范围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或区政府授权的相关领导,根据需要适时启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应急局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镇(街办、管理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区人民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队伍,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
(6)资源共享、反应灵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整合各相关部门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实现交通运输、救援器材、救援力量等应急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和人员要服从领导,反应灵敏,在最短时间内到事故现场,参与救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区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镇(街办、管理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应急专家、消防救援队伍、各行业和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包括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框架见附件8.2。
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为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救援及应急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接受市安委会的指挥和协调。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机构,承担生产安全事故日常应急管理职责和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协调工作。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应急管理)。
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主任、区公安分局第一副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健委、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信访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院大队、区交警大队、属地镇(街办、管理处)。
2.1.1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① 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
② 决定启动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及终止应急救援行动;
③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及其相关部门做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④ 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⑤ 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要求启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⑥ 做好区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2.1.2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① 组织、协调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② 组织编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
③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④ 检查、督促、指导各镇(街办、管理处)及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⑤ 及时收集、分析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并提出建议;
⑥ 负责聘请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技术组;
⑦ 承担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整体工作。负责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区应急救援模拟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院大队:负责制定泄露和灭火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在专业救援队伍协同下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
(4)区交警大队 :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5)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同医疗卫生单位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6)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负责及时报告上级监测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参与事故现场环境危害成分和程度的测定;;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理工作。
(8)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言论引导工作。
(9)区城管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境善后处理工作、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城镇燃气领域事故情况,并根据城镇燃气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事故发生地所属相关企业采取事故处置措施。
(10)区信访局:结合生产安全事故具体情况,主动了解灾区群众诉求,提前制定针对性的接访方案和应对措施,及时按照信息报送要求报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指挥部指示精神,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 力争把群众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11)各镇(街办、管理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2.3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4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指定相关成员单位、属地镇(街办、管理处)负责人和危险化学品救援专家参与组成事故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
(1)危险源控制组
人员组成: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应急、公安、消防、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技术专家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
(2)安全警戒组
人员组成: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公安部门牵头,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3)安全疏散组
人员组成: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属地镇(街办、管理处)牵头,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人员,转移周围物资。
(4)环境监测和危险物处置组
人员组成: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消防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向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报告,对污染的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及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根据气象部门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因素,预测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以及空气污染潜能预报,为应急救援指挥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对现场危险物质进行处置。
(5)医疗救护组
人员组成: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卫健委牵头,地方急救中心、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伤员的搜救和紧急处理;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治疗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6)专家咨询组
人员组成:由区应急局、各有关危险化学品方面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事故评估、报警监测和技术支持。
(7)事故调查组
人员组成: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
主要职责:负责对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8)后勤保障组
人员组成:由属地镇(街办、管理处)牵头,区城建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
(9)宣传报道组
人员组成: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区委宣传部、各新闻媒体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了解实情和救援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报道和发布,编写快报和工作报告。
3 预防与预警
3.1 监控预防
3.1.1 生产经营单位监控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单位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1.2 属地政府监控
镇(街办、管理处)、及有关责任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重点防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的动态监控。定期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点防护目标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点防护目标区域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3.2 预警分级与报告
3.2.1预警分级
依据事故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 将事故预警等级划分为四级预警I级预警(红色预警)、II级 预警(橙色预警)、III级预警(黄色预警)和IV级预警(蓝色预警)
(1) I级预警(红色预警):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 亡;造成100人以上重伤(或急性工业中毒);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II级预警(橙色预警):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急性工业中毒);造成或者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3)III级预警(黄色预警):
①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造成1000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 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 发生跨县(市、区)级行政区生产安全事故。
④ 市委、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 )IV级预警(蓝色预警):造成3人以下 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急性中毒);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的预警级别为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当事故持续升级,行业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相关应急力量对事故进行响应处置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IV级预警(蓝色预警)采取预警行动,并通知全区各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全区各应急救援队伍对扩大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时,应向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当事故再持续扩大升级,区内应急力量不能处置时,需要外部救援力量支援,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再向南昌市政府请求支援。
区应急局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信息预警发布制度,将下列可能引发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及时报告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1)生产经营单位有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
(2)已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发展成为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
(3)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其他地区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影响本地区,引发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
3.3 预警行动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接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密切关注和研判事态进展,并通知区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应急响应分级与响应程序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后果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危险化学品事故响应按国家规定分为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IV级响应。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可控性、后果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响应按国家规定分为I级响应、II 级响应、III级响应、IV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级响应: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的生产安全事故。
超出地级以上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路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I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50人以下中毒 (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超出区(县级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跨区(县级市)行政区生产安全事故。
III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安委会或市应急办组织实施。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V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超出各镇(街办、管理处)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跨镇(街)行政区生产安全事故。
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IV级应急响应由区安委会或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本预案适用的响应级别为IV级响应,当事故影响超过本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或者事故有扩大、发展趋势,或者事故影响超出本区控制范围时,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南昌市安委会。
IV级响应,根据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别,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各专项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响应:
应急指挥部进行以下响应:
加强与事故所在地应急救援指挥所、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及时向区安委办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根据专家和专业部门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各镇(街办、管理处)或专业应急指挥提供技术建议。
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增援。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各镇(街办、管理处)及各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启动并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区安委办报告。
启动本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疏散群众,并及时向区安委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区安委办提出请求。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进行应急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 大,努力减少损失。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时,立即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并实施本预案。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接报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4.2 指挥和协调
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①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②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③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④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必要时,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⑤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⑥指导受威胁的周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⑦必要时通过区人民政府协调红谷滩区人武部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①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②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③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④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⑤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抄送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4.3 现场处置
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安置人员、上报事故情况等。
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区应急局领导担任。当指挥长没有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属地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暂履行指挥长职责,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属地(镇、街办、管委会)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3.1 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3.2 具体事故处置要点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各类事故处置要点如下:
(1)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①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②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③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④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⑤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⑥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⑦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⑧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⑨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⑩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救援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2)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①确定爆炸地点;
②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③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④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⑤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⑥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⑦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⑧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⑨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救援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3)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要点
①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②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③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④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⑤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⑥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⑦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⑧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⑨气象信息;
⑩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⑾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⑿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⒀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防爆器材、防毒器材、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⒁可能需要协调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救援队伍、企业救援队伍、防化人员等)。
4.3.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应急救援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正压式防毒面具、与现场物质相适应防护服(防静电服,防酸碱服、防火服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4.3.4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3.5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相关的环境监测机构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辖区、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实施,影响比较严重的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4.4 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是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协调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报请区委宣传部派员参加事故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的对外报道工作。
4.5 扩大应急响应
当事故发展态势超出本预案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市应急管理局,请求市政府协调支援,按程序办理。
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现场清理和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和区人民政府,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5.2 善后处置
现场工作组配合事故发生属地镇(街办、管理处)、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现场清理和事后恢复、污染物处置等工作。对经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使用征用的应急物资,按照“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补偿。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及时进行理赔。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局有关科室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区应急局及事故发生属地镇(街办、管理处)和相关单位值班电话保证 24 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各种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各镇(街办、管理处)和各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区应急局报送重要信息。
6.2 应急队伍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消防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力量。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6.3 应急装备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属地根据本企业、当地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6.4 交通运输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交通运输及管制的,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由区卫健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必要时,可以向市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请求支援。
6.6 社会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的各镇(街办、管理处)、辖区派出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7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应急局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应急响应状态下,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帐,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化学品基础数据库,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的危险化学品数据库,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依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8 救援物资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区本级以及有关企业根据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区本级储备物资相关经费、常备物资经费由区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属地、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区应急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的,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6.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公众信息交流。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储运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镇(街办、管理处)、区相关部门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3)演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区人民政府、各镇(街办、管理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向上级应急管理局提交书面总结。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区应急局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并在演练结束后,向市应急局提交书面总结。
7.2 预案修订
7.2.1下列情况,本预案应进行更新。
(1)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做出调整或修改,或国家出台新的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2)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3)根据日常应急演练和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行动结束后取得的经验,需对预案做出修改;
(4)因机构改革需要对应急管理机构进行调整;
(5)其他。
7.2.2区应急管理局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相关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①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②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③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④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②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③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④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⑤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⑦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件
8.1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8.2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框架
红谷滩区部分应急医疗资源:
序号 |
医院名称 |
联系方式 |
1 |
江西省人民医院(红谷滩院区) |
(0791)87720770
|
2 |
南昌市洪都中医院(红谷滩院区) |
|
3 |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红角洲院区) |
(0791)87311120 |
4 |
江西省中医院红谷滩分院 |
(0791)83987120 |
5 |
南昌市第一医院(红谷滩分院) |
|
6 |
江西省儿童医院(红谷滩院区) |
|
红谷滩区部分应急临时安置点
序号 |
临时安置点名称 |
联系方式 |
1 |
南昌绿地国际博览中心 |
(0791)87361818 |
2 |
南昌国际体育中心 |
(0791)85263593 |
3 |
泰耐克国际大酒店 |
(0791)88828888 |
4 |
维珍天使酒店(红谷滩万达店) |
(0791)83873333 |
序号 |
应急救援力量名称 |
联系方式 |
1 |
南昌市消防支队 |
|
2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0791-83859096 |
3 |
消防救援支队大院大队 |
0791-83979119 |
红谷滩区应急力量分布
红谷滩区部分政府部门应急电话
序号 |
名称 |
联系方式 |
1 |
红谷滩区应急管理局 |
0791—83839641 |
2 |
红谷滩区生态环境局 |
0791-83859137 |
3 |
红谷滩区城管局 |
0791-83839644 |
4 |
红谷滩区民政局 |
0791-83839020 |
5 |
红谷滩区自然资源局 |
0791-838390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