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实施细则
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是就业和失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重要举措和落实促进就业各项优惠政策重要基础工作。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江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就业和失业登记
(一)负责登记的工作部门
1、市、县区(开发区、新区)(以下简称县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为《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核发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未设立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的,由相应的工作部门承担)负责就业和失业登记统计工作。
就业转失业人员的《登记证》由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其他人员的《登记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市公共就业服务职介机构发放(以上统称为发放部门)。
2、《登记证》中“基本情况”和“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记载”由发证的发放部门核定填写;“失业保险核定情况”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情况”,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政策享受栏目由执行政策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二)就业登记
1、就业登记范围
(1)、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为首次登记人员办理《登记证》。企业新录用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在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
(2)、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
2、就业登记时需提供的材料
(1)、属首次登记人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a劳动者个人身份证;
b《南昌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
c劳动者个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三张;
d与《南昌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填写项目中需提供相关的原始凭证;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办理《登记证》还需持常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有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2)属就业登记范围(1)的需提供的材料:
a 劳动合同(原件);
b被录用人员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c被录用人员的《登记证》(未办理《登记证》人员,用人单位先为其申请办理《登记证》);
d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e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目前有较为稳定工作岗位,并与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了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南昌市用人单位劳动者集体就业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并提供上述材料统一办理集体就业登记。
(3)属就业登记范围(2)的需提供的材料:
a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需持《登记证》、个人身份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b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需持个人身份证和《登记证》;
3、就业登记办理程序与时限
(1)就业登记范围(1)的由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地(就业登记范围(2)的本人到其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市公共就业服务职介机构申报;
(2)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市公共就业服务职介机构受理材料并审核。并将《南昌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一份)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市公共就业服务职介机构打印证件中的相关内容,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台账,将登记人员有关信息录入到就业信息数据库中的“就业失业登记软件”后,将证件发给申请对象。
未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管理处等单位需办理《登记证》的,暂由单位收集材料后统一到所在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
属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登记证》的,先进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再按上述程序进行登记。
《登记证》办理时限为受理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办理。
(三)失业登记
1、失业登记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1)、从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六个月未能就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自主创业、个体工商户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失业的;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处于失业状态的;
(6)、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并在当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后又失业的。
首次进行失业登记、没有办理《登记证》的应先申请办理《登记证》。
2、失业登记时需提供的材料
(1)、属失业登记范围(1)即首次进行失业登记的需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和毕业证(肄业证);
(2)、属失业登记范围(2)的需本人持身份证、《登记证》、失业前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有效文件以及失业职工介绍信等有关材料;
(3)、属失业登记范围(3)的自主创业人员需本人持身份证、《登记证》及工商部门发给的停业证明;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需本人持身份证、《登记证》;
(4)、属失业登记范围(4)的需本人持相关退伍或转业证明;
(5)、属失业登记范围(5)的需本人持身份证、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相关证明、《登记证》;
(6)、属失业登记范围(6)的需本人持身份证、暂住证明、《登记证》、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材料;
3、失业登记办理程序与时限
(1)失业登记范围(1)、(4)、(5)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失业登记范围(2)、(3)、(6)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2)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材料并核审;并将《南昌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一份)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证件中的相关内容,由其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台账,将登记人员有关信息录入到就业信息数据库中的“就业失业登记软件”后,将证件发给申请对象。
未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管理处等单位人员需办理失业登记的,同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款办理。
属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办理《登记证》的,同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款办理。
《登记证》办理时限同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款。
4、已确认失业登记的人员,可按省、市有关文件和《登记证》中规定的内容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1、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3、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5、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需提供的材料
1 、社区公示后出具的公示证明;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3)一式三份;
3、就业困难人员免冠两寸彩色照三张;
4、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1的需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5、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2的需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街道“家庭人员就业状况证明书”、“零就业家庭”情况公示证明;
6、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3的需本人持身份证、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认定;
7、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4的需本人持身份证、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证明认定;
8、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5的需本人持身份证、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证明及村委会出具的家庭人均占用耕地面积证明(人均占耕地面积少于0.3亩(含)认定)等材料;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程序与时限
1、就业困难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申请;
2、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受理审核并将条件、情况公示三天后,社区签署意见;
3、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将相关材料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初审;
4、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当地劳动保障局审核编号、确认签章;
未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管理处等单位人员需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同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款办理。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发放部门再行按规定材料、程序、时限办理《登记证》。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时限在受理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办理。
(四)、已确认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省、市有关文件和《登记证》中规定的内容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登记证》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打印与签章
(一)、《登记证》实行打印登记制作,加盖市、县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印章和钢印由市、县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编制序号和刊刻,委托发放部门保管、核审并签印。专用章规格直径为38 mm的圆形,印章文字内容统一为“XXX市、县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1.2.3…)”,字体统一为宋体。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签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南昌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签章, 申请表印章文字内容统一为“XXX市、县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印章为规格直径38 mm的圆形,字体统一为标宋体;并委托发放部门凭《南昌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核审意见,在《登记证》上加盖“XXX市、县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印章规格为20mm×8mm,印章内容统一为“XXX市、县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1.2.3…)”,字体统一楷体GB2312。
四、《登记证》的管理
(一)、《登记证》的印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核发。由发放部门采用DS5400HPro型打印机打印发放。《登记证》采用实名制,一人一册,限持证本人使用;
(二)、《登记证》的统计:由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县区于每月1日将填写完整的《南昌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就业失业登记情况统计表》(附件3)一式四份,报同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和劳动保障局、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各一份。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统一汇总后上报省厅。统计表的上报从9月1日开始,9月1日前的发放数据统一计入9月份发放数;各县区于8月底前将具体负责统计报表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联系人:徐润妹,联系电话:6710241。
(三)、《登记证》的编码:《登记证》编号格式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订。编号由18位数字组成,前2位是江西省代码(36);第3至6位为《登记证》发放地市县(区)行政区域编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行政区划代码》编排;第7至8位是发放《登记证》的街道(乡镇)代码,由各县区统一编制;第9至10位为发证年份代码;第11至17位为顺序码,标注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当年所发放《登记证》的顺序号;第18位是《登记证》发放对象户籍校验码,0代表江西省户籍居民,1代表江西省外户籍居民。
《登记证》的市、县区行政区域编码已作了编制(附件5)。各街道乡镇代码待各县区统一编制(附件6),各县区劳动保障局编制确认后于8月底前将附件6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登记证》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至达到注销条件之日,期间更换、补发《登记证》时,保留原有编号。
(四)、《登记证》的保管: 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登记证》由单位保管;2、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人员,《登记证》由本人保管;
(五)、《登记证》的审验:1、就业困难人员所持《登记证》由县区劳动保障局组织,每年审验一次;2、其它人员所持《登记证》在享受政策前进行审验,每年3至5月份为《登记证》审验时间;未经审验的,在审验前不得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审验不收取任何费用;具体审验工作由县区劳动保障局组织实施。
(六)、《登记证》的补发:《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市级以上报刊登报报失,凭所登报刊向发放部门申请补发,补发办理时所需材料、程序和时限与首次办理《登记证》时限相同。《登记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
(七)、《登记证》的注销:1、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注销其失业登记:(1)被用人单位录用;(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3)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7)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8)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9)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10)其他经审核确认处于非失业状态的;(11)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并已进行就业登记的。2、出现下列情况的,发放部门对其《登记证》予以注销,并收回《登记证》:(1)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2)工伤或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死亡的;(4)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
《登记证》注销后,注销部门应将情况及时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登记证》与《优惠证》、《失业登记证》政策的衔接
(一)、与《优惠证》政策的衔接。符合赣发[2005]21号文件《再就业优惠证》申领条件的人员,可以继续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登记证》,在办理《登记证》时,发放部门应在《登记证》上注明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及其享受政策情况。《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凭证,《登记证》作为享受其他促进就业政策的凭证;以上规定暂定执行到2009年底,2010年以后如何衔接,待新的政策出台后再明确。
(二)、与《失业登记证》换证的衔接。目前已经进行了失业登记,并领取了《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可以重新进行失业登记,并换发新的《登记证》。在换发新的《登记证》时,发放部门必须将已经享受了的优惠政策合并计算,并在新的《登记证》上加以注明。
(三)、换发新《登记证》与首次办理《登记证》所需材料、程序、时限相同。
六、《登记证》管理发放的工作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精密操作,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做到登记时注重利用网络对接查询,确保不重、不漏、不错,确保就业和失业登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效性,确保就业政策落实到位。
(二)、《登记证》的发放部门要加强工作业务的培训,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经办能力。严禁违规滥发。建立并做到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办证制度,切实做好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附件1
《南昌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
申请日期: 201* 年 * 月 ** 日
姓名 |
张飞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出生 年月 |
19**年**月 |
照 (两寸彩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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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路**号 (按户口本地址详细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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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性质 |
农业 |
非农业 |
婚否 |
已婚 |
学历 |
大专 |
毕业 院校 |
(如实填写、没有填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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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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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36012219**********(如实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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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人 员类别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是否属就业 困难人员及其认定编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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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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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此地时间 |
据实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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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专业(职业)技术等级 |
专业(工种)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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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放意 部见 门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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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材备 料注 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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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一式二份,发放部门、劳动保障局各存一份。
附件2
南昌市用人单位劳动者集体就业登记表
登记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登记人员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 年月 |
户籍所在地 |
现居住地 |
户籍性质 |
婚否 |
学历 |
毕业院校 |
身份证号码 |
专业技术 |
在本单位 就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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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 |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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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户籍性质是指农业、非农;
2、此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发放部门、劳动保障局各存一份。
附件3
《南昌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认定编号: 县区就困(200 ) 号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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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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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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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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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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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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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性质 |
农业 |
非农业 |
婚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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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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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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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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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人 员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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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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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联系方式或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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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职业技能 |
求职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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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人员范围类别及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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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区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劳 动 保意 障 事见 务 所 |
(签章) 年 月 日 |
劳 动 保 障 局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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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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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一式三份,社区、发放部门、劳动保障局各存一份。
附件4
《南昌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就业失业登记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人
单位 |
上期合计发证 |
本期发证 |
当期收回 |
期末累计发证 |
就业登记 |
失业登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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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结转 |
当期发生 |
就业转失业 |
当期收回 |
期末总数 |
上期结转 |
当期发生 |
失业转就业 |
当期收回 |
期末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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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 |
就业困难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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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 |
就业困难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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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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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说明:1、数据关系:4=1+2-3;9=5+6-7-8;16=10+11-14-15;1=5+10,4=9+16;3=8+15;
2、此表一式四份,发放部门存一份;报当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和劳动保障局、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