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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2024年度年报行为给予宽展期免于行政处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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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助力我区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有关规定,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经营主体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2024年年度报告的行为给予宽展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未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或者报送2024年年度报告的经营主体,在2025年7月31日(含)之前主动完成补报2024年度年报并完成公示的;2.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3.在(2025年7月31日(含))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申请的;同时符合以上三项条件可免于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日(含)后,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本文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及摘选)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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